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是实践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三点。保管合同的概念是寄存人将财物交给保管人保管,日后将财物返还给寄存人的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点: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合同的概念
提醒您,保管合同的概念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保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签订保管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签订保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够签订保管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