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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抚养权***材料怎么写(非婚生子抚养权***材料范文)

admin3周前368

王千和刘香通过人工授精生下了他们的女儿王兰。现在这对夫妇离婚了,抚养孩子成了夫妻间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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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作出一审终审判决。

2000年,原告刘向京与被告王千结婚(化名)。2002年5月,被告被诊断患有无***症,并于2003年通过人工授精生下女儿王兰(化名)。孩子出生后,她与原配、被告和她的祖父母住在一起。 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隐瞒病情,并向******要求离婚。这孩子是自己抚养大的。被告认为孩子的左腿是先天性脱臼。被告的父母两次将孩子带到北京接受治疗、人工授精和儿童手术。被告的父母为孩子的成长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努力。他们不同意离婚。

一审***认为,原被告和被告的丈夫和妻子已经分手,调解无效,允许离婚。婚生女儿现在住在原告家里。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最好抚养她。原告刘香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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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千拒绝接受该判决并提出上诉。从法律上讲,他是孩子的父亲。女儿与双方都没有关系,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然而,刘香认为王千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王千的旅居父母没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这对他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影响。王千的母亲患有糖尿病,健康状况不佳,无法抚养孩子。虽然她母亲的家在农村,但是经济还是很宽裕,所以孩子应该由她来抚养。

二审***认为,虽然孩子和王千没有血缘关系,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婚生子女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然而,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母亲刘香抚养孩子是合适的。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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