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等法院适用民法问答》(2021年第1期)。
问题二:离婚后,部分夫妻不愿意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能力负担的祖父母有义务赡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和父母无力赡养的孙子女。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以“父母有抚养能力”为由起诉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原告;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但由于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诉讼中很难确定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因为只有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父母才能变更他人担任监护人。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因为爷爷奶奶有赡养未成年孙子孙女的义务,是基于未成年父母的“无能力”。因此,对于有抚养能力但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而且,如果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就不会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由具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监护资格的其他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如果要变更监护关系,要按照特别程序来尝试。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变更监护关系的,另行审理。”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起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还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种情况下应当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因此,适用上述规定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所涉及的情况。
至于第二个问题涉及的情况,我们认为父母虽然是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表人,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在理解相关规定时,不能只从字面上理解,更要有目的地理解,结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认识和理解,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不是阻碍未成年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当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如果父母继续担任法定代理人,显然无法达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因父母不适合担任未成年人的诉讼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监护人的顺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代理其诉讼。但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直接变更,而只是在涉及赡养问题的具体诉讼中,由于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父母被暂时剥夺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当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处理。
《上海高等法院适用民法问答》(2021年第1期)。
[法律的适用]
问题4: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双方为了解除同居关系以贷款的方式确定补偿,是否支持?
答:我们认为这种同居是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这种同居关系解除所承诺的“补偿”,无论是哪一方作出的,本质上都是不可执行的债权或债务。如果能查明这笔“贷款”是由一方为化解此病而发放的
问题6:护理费纠纷中护理费的变更应何时计算?有几种不同的意见:(1)从判决生效的月份开始;(二)判决作出之月起或者案件受理之月起;(3)从满足变更条件的月份开始。我希望在实践中统一不同的做法。
答:我们认为,护理费的变更应以有必要请求变更护理费为基础,这种情况在当事人起诉之前经常发生。因此,只要有护理费变动的事实存在,原则上应以事实发生的月份作为护理费变动的起点。当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适用,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判断。
[推荐经验]
浦东法院指出,在《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前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以离婚时另一方隐瞒财产为由,要求取得当时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适用离婚时的法律和政策,因为分割现在提出的财产要求是当时离婚案件的延续;另一种意见是,由于最高法院规定,2021年4月28日之后审理的所有案件都应受《婚姻法》修正案的管辖,现在提议,分割离婚时不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受《婚姻法》修正案的管辖。医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我们认为,既然最高法院已经规定了,我们就应该执行。因此,浦东法院的这一意见被推荐给其他法院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
《上海高等法院适用民法问答》(2021年第2期)。
[法律的适用]
问题5:如果未成年人要求支付育儿费,是否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人支付儿童保育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而且,考虑到未成年人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