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妻子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工作去做家庭主妇,但这也使离婚案件更加复杂。由于感情逐渐破裂,市民华提出离婚。作为全职太太,梁小姐找老公要了十几年的“家务补偿”,她能满意吗?
妻子辞职看孩子 丈夫在外跑业务
华老师和梁老师于1998年3月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底,梁小姐生了一个男孩。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华先生动员妻子辞职。之后梁老师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华先生承担了家里所有的经济开支,日子平静地过了三年。
2002年后,华先生因为经常在外面出差,所以总是不在家,外面的谣言开始传到梁小姐的耳朵里。梁小姐听说丈夫和别的女人有染,就开始和丈夫对质。被华老师否定后,夫妻经常吵架,感情逐渐破裂。
2014年5月,华老师起诉秀洲法院离婚。对于丈夫的拒绝,梁小姐无能为力,同意离婚。但梁小姐认为自己从来没有为了照顾家人和孩子外出工作过,要求华先生从1999年12月至2014年4月给予其家务补偿,每年补偿1万元。
对此,华先生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这些年来,所有的工资和奖金都花在了家庭生活和购买家电上,他也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法官:获家务补偿须有约在先
那么,梁小姐要求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满足呢?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一个前提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约定归对方所有。只有当夫妻双方的收入约定归对方所有,夫妻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支付更多的义务时,才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
为了对家务劳动进行价值化和货币化,使家务劳动得到应有的回报,体现公平合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对家务劳动的补偿。夫妻双方的婚姻收入不约定归对方所有的,依法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做出特殊贡献,它只能在财产在分割,时照顾它,但这不是对家务的补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梁小姐在本案中履行了更多的义务,但华先生和梁小姐并未执行约定的个人财产制度,华先生还以工资和奖金收入协助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梁小姐提出离婚时要求补偿家务劳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