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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是否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

admin2个月前533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这个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转让出资义务,是否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还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公司股权吗(详细规则)|法客帝国
  2. 股东出资未注明投资款怎么办
  3. 没有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怎么处理
  4. 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退出
  5. 股东已经实缴资本如何股权转让
  6.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转让出资义务,是否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

还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公司股权吗(详细规则)|法客帝国

没有实缴出资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的,但是股权转让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你需要考虑全面一点,下面我提醒你几个问题:

(1)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正常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的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因为公司一旦设立以后总会有成本费用或者损失,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而且律师有一项业务叫尽职调查,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公司没有多少净资产,但是积累了客户资源,打开了市场,你们也可以协商确定具体转让价款。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刚成立,还没有开展经营,如果没有费用,没有债权债务,那基本上转让价款没有多少,你没有多少收益。这种情况下,你股权转让没有收益,也就没有纳税的义务,因为股权转让是按照转让收益的20%来缴税的(按照增值部分)。

(2)如果没有收益,没有增值,市场监管部门办手续就没有什么障碍了。

(3)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其他股东有限购买权的问题,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就不多说了。

(4)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提醒你一下,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将来公司差钱被起诉了,股权受让方也会被起诉,此时有一个认缴出资应该不应该加速到期的问题,也就是股权受让方要尽快出资,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九民纪要》有规定了两种情形要加速到期。如果必须加速到期,股权受让方他不能出资,会不会连带到你?这是有疑问的?有法院这样判决,此种情况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所以,你还是有风险的。这个判决我们可能认为是有争议的。

(5)对于认缴制,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律师来说,要帮你设计股权转让条款,实际上会看情况,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在你们转让的时候,有没有到期,如果已经到期了,转让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方应该出资实缴到位后再转让,如果出资期限还没到,可以和转让股东股协商确认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来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这对将来是一个防范,对双方都有好处。

(6)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出资未注明投资款怎么办

1、投资款现在不用验资,在财务上直接作为投资款入账。

2、会计分录:公司收到股东投资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XX投资人扩展阅读: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没有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怎么处理

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如实缴纳出资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如果未实际出资转让股权的,公司可以向其追缴出资。

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退出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想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股东已经实缴资本如何股权转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步:召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股份时:

(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转让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

(2)向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该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签字盖章。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新加入的股东同其他股东共同讨论决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

第二步: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全体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决议书原件;

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转让出资义务,是否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

(1)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如果公司差钱被起诉了,假定起诉的时候出资期限还没有届满,此时有一个认缴出资应该不应该加速到期的问题,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情形要加速到期。如果必须加速到期,股权受让方他不能出资,会不会连带到你?这是有疑问的,有法院这样判决,此种情况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所以,你还是有风险的。这个判决我们可能认为是有争议的。

(2)对于认缴制,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律师来说,要帮你设计股权转让条款,实际上会看情况,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在你们转让的时候,有没有到期,如果已经到期了,转让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方应该出资实缴到位后再转让,如果出资期限还没到,可以和转让股东股协商确认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来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这对将来是一个防范,对双方都有好处。

(3)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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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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