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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标准(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admin1周前770

连云港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1.农村房屋搬迁补偿标准(1)主房是楼房的,每平1000元。(2)主房是平房带状基础的,每平800元。主房是平房不是带状基础的,每平750元。(3)主房是瓦房带走廊的,每平750元。(4)主房是瓦房不带走廊的,每平650元。(5)主房是简易房的,每平600元。(6)配房:平房,瓦房带走廊每平600元,瓦房500元,简易房350元。(7)养殖区:主房每平300元,封闭式养殖圈舍每平200元。(8)临时建筑:简易房每平200元,彩钢瓦房每平400元。(9)走廊,全封闭的按实际面积计入主房面积,半封闭或者没有封闭的,按实际面积70%计入,主房是一层半(阁楼)的,一层半(阁楼)按实际面积50%计入。2.临时安置补贴费按主房认定面积每月每平4元计算,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不享受。3.搬迁安置政策房屋搬迁实行货币安置、公租房、安置费安置三种。(1)安置房:阳光排屋1780-1980元每平,电梯洋房1600-2200每平。(2)货币安置: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每平奖励100-150元。(3)公租房:1954年7月15日前出生且独居的,可以租赁公租房,公租房每户2间,缴纳押金3万元,并签订租赁合同。不再居住并退还公租房后,押金退还指定继承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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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每个城市对于征地要求的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所以在一个城市进行定居就必须了解一个城市的征地标准。拆迁依据不同的地域阶段所定义的价格不同,所以如果你们想要获得较高的征地补偿,就要选择地域非常好的地方。

法律依据:《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其他农用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农用地数量计算,人均农用地超过3亩的,按照3亩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每亩按1450元给予补偿,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5.对于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由征地双方参照同类或者相似物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撤组转户,有关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原有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城镇人口,剩余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归国有,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中能耕种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给有耕种能力的原村组尚未安置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在国家需要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青苗、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年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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