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明
[案例]
2006年2月,李X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与妻子吕雪芳离婚。3月10日,法院举行听证会。在开始法院调查前,审判长询问李X和陆X芳是否申请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两人均表示不申请,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卢x芳当庭表示,李X离婚的根本原因是他有第三者,当庭指出第三者是林Xli,并具体描述了她的年龄、职业、住址,但没有证据表明李X和林Xli不是正当关系。因为是公听会,参加的人很多,所以很快就传开了,大家的道听途说让林Xli抬不起头来。林Xli因心理压力过大出现严重失眠,无法正常工作,诊所被迫关闭。5月17日,林Xli起诉卢x芳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路x芳不存在名誉侵权的问题。她说李X有第三方只是行使答辩权和辩论权,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意思。虽然她的表述不恰当,但不足以构成侵权。
[争议]
第二种意见是,卢x芳侵犯了林Xli的名誉权,应该向林Xli道歉,消除影响,酌情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原因是:卢x芳的不当言论确实对林Xli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导致她经常失眠,无法正常工作。
[询问]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陆雪芳行使答辩权没有错,但离婚案件往往可能涉及婚姻当事人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隐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有特别规定,即如果案件审理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陆雪芳明知可能涉及他人隐私,明确表示在法院履行解释义务后不会申请不公开审理,并询问其对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意见。而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法庭上,当着众多看客的面,她点名让林Xli做第三者。因此,无论卢x芳言论的目的是什么,都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或者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卢x芳口口声声说林Xli是离婚诉讼的第三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事实的存在,应视为对林Xli的诽谤。这件事很快在观众中传开,对林Xli在当地的口碑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卢x芳的行为侵犯了林Xli的名誉权。
《意见》第150条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况、侵权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责令卢x芳向林Xli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