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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质证环节
法律客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如何质证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质证规则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通过这个程序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如下: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技术性和广泛性。所谓技术性是指行政诉讼证据往往是涉及某一行业科学技术的事实材料。所谓广泛性是指行政诉讼证据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而且每个行业的证据都有各自的特点。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法》---证据补充&证据质证与认证
证据补充
(一)一审补充
1.被告;原则上禁止补充,例外时可以在行政程序完结,行政行为作出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他们在这个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不得被用于认定被诉行为的合法性。但也有例外,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过的新证据或理由时,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一审时补充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
2.原告或第三人∶原则上可以补充,例外时禁止原则上,原告和第三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但也存在例外,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条)
(二)二审补充:《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第2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证据质证与认证
(一)无效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条)
(二)片面效力:下列证据是不能作为伏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1.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注意】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
(三)弱效力: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以和其他证据共同证明待证事实)∶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过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1条)
行政诉讼的质证内容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质证内容包括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当事双方对于案件相关证据的互相质证经法庭参考,可以筛选出可以组成证据链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审理案件要质证吗
行政诉讼案件要质证。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其依法收集的、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并互相进行质证。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应该如何质证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4、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政府行政栽定适用质证倒置吗
不适用质证倒置。因为质证倒置是指证明事实时,先证后验,即先提出结论,再提出证据,与行政立场不符。政府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不应出现质证倒置的情况。在行政工作中,应该尊重程序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工作,确保公正、公开、公平,不得出现质证倒置等不合法的做法。同时,对于质证倒置的情况,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避免对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质证,政府行政栽定适用质证倒置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