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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责任罪刑事附带民事(安全生产事故罪刑法)

admin7天前1151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从事哪一个行业,都是需要注意安全的,一不小心就是会造成事故的,那么安全生产事故罪附带民事可以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安全生产事故罪附带民事可以吗

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民事赔偿义务人,如果不是,主体对不上,就不能附带。

例如:刑事被告人履行单位职务行为过程构成本罪,那么民事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而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该案就不能附带民事诉讼。

例如:刑事被告人是个体老板,那么他也是民事赔偿义务人,该案就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认定

(一)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要认定何谓重大责任事故。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认定该罪的主体,即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1、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2、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3、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罪附带民事可以吗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安全生产事故罪是否可以附带民事是需要看主体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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