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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子抚养费标准(婚外情生子男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admin3周前267

【案例】甲男和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发生了“***”。不久,乙女说她怀孕了,甲男要求乙女生下孩子。并向乙女,出具保证书,称如果乙女生下孩子,甲男将自愿每月向乙女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乙女真正生下儿子后,以私生子为原告***,要求甲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甲男乙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 .甲男和乙女都不同意为私生子做亲子鉴定;2.甲男同意为在乙女;的私生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要求***按照上述要求准备调解书。***是否应该制作调解书?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出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是自愿的、合法的,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应当作出调解协议,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制作调解书,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

***不应根据双方的协议进行调解。原因如下:

首先,制作调解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调解在程序上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人民***的调解活动应当合法。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继续调解的,不应当强制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不应该长期解决,而应该及时决定,以此类推。

二是人民***进行调解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调解应该是自愿和合法的。调解的合法性是指调解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但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完全符合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调解协议违反***调解相关原则的,人民***不予确认。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外部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本案中,乙女实际***甲男支付抚养费,实际上损害了乙女丈夫的合法权益。因为乙女***甲男支付抚养费,要求***为丈夫保密,说明她有以下两个要求:一是乙女要求法律承认孩子是甲男和他的孩子,因为她要求法律支持抚养费1000元;第二,乙女要求***秘密***他的行为表明,乙女会欺骗丈夫和他周围的人,让他们认为这个孩子是乙女和她丈夫未来的合法孩子。也就是说,其实乙女还是要求丈夫在未来的生活中把***生下的儿子当成自己的儿子,要求丈夫把他当成自己的孩子抚养。这显然是法律承认的事实与生活中的事实之间的矛盾,侵犯了乙女丈夫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也是一种打法律的掌声,把法律当儿戏的行为。这种行为和杜杜鹃一样,都是在其他鸟的巢中产卵,然后用它们的寄主来饲养它们的幼鸟杜杜鹃。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必要给孩子找两个爸爸吗?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假设乙女的丈夫是孩子的父亲(如果乙女不***),而现在乙女***为孩子找父亲,岂不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其次,***作出的调解书违反了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调解原则。如果***能出具调解书,要求甲男支付1000元抚养费,就意味着甲男与孩子的身份关系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即甲男是乙女所生孩子的父亲如果是这样,如果私生子不是甲男、乙女所生,而是乙女及其丈夫所生,岂不是侮辱丈夫?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 .当事人自愿原则;2.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原则;3.合法性原则。认定事实、明辨是非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不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查明乙女所生的孩子是甲男和乙女所生,还是乙女和她的丈夫所生。因此,制作调解书违反了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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