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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从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属什么罪)

admin6天前774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从犯认定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从犯认定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属什么罪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可以判缓刑吗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属什么罪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犯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可以判缓刑吗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缓刑条件的,可以被判处缓刑。

缓刑条件参见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属什么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的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多采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来非法吸收资金,比如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典型例子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仍然参与,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从犯)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案件中,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主犯构成集资诈骗罪,从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两者的犯罪故意不同。

2、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

非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与其它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认定无异,是指行为人明知道和他人共同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仍然为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犯认定

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除主犯和高管策划人以外,一律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是有本质不同的。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从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属什么罪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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