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汽油一吨多少升,【税总发〔2018〕1号】3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涉税业务监管规定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税
【税总发〔2018〕1号】3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涉税业务监管规定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税局发布了2018年1号公告,对成品油增值税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整,
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公告中对成品油的开具,作废,报销,申报期填写等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要点如下。
1.成品油销售必须要录入库存(包括2018年3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以及随后购进油品数量),以便开票系统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其数量不得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进行成品油(汽油、柴油等)销售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发票和卷票)时:
1.必须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和简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只能从成品油商品中选择。
2.发票票面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的必须是“*石油制品*97号汽油(具体成品油名称)”。
3.发票“单位”栏和“数量”栏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即“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卷票无单位,默认单位为“升”);“数量”栏为必填项,不得为“0”。
4.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
5.成品油发票不支持销货清单。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若出现销货退回、开具错误等情况,需要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1.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2.由于折扣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填写相应金额。
3.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可以对当月开具且没有抄报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不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4.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显示“销项负数”字样。
1.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包括:《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2.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公告正文
因增值税税率油价调整:4月30日24时92号汽油下调0.06元/升
易车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称,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5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业和货物增值税税率,其中成品油增值税税率由17%降低至16%。据此,国内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75元和65元,自2018年4月30日24时起执行。
以北京市为例,89号汽油由每升6.67元调整为6.62元,降低0.05元;92号汽油由每升7.13元调整为7.07元,降低0.06元;95号汽油由每升7.59元调整为7.53元,降低0.06元;0号柴油由每升6.79元调整为6.74元,降低0.0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