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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法律如何规定(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admin2周前186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备受关注的财产问题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一直备受人们关注。首先是关于孩子将由谁来抚养的判断。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具体意见》)对这一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律师对几个重要问题做了一些解释。首先,如果离婚案件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根据子女年龄分几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零到两岁的婴儿离婚时原则上应该和母亲住在一起。但在实践中,有几种情况不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关于这一点,律师建议,如果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也将被视为不适合与她一起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但无抚养义务,父母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然而,法律允许父母双方同意他们的孩子将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并且不会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第二阶段是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父母双方均可请求承担监护义务。根据《若干具体意见》,以下案件可以优先判决本方抚养子女。(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其子女同住的。与此同时,律师建议,如果对十岁以上儿童的监护权有争议,应考虑儿童的意见。在父母双方条件大致相等的情况下,双方都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则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第二个重要问题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配偶必须承担未成年子女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分配比例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也可以约定不成的由***判决。在这里,律师需要提醒我们两点:第一,这里协议或判决确定的费用数额,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也是《婚姻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第二,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由赡养方承担全部育儿费用。但经调查,不允许供养方供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对于抚养费具体数额的计算,律师做了如下说明。首先,育儿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育儿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缴纳。育儿费由两个以上子女承担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托幼费数额。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第二,育儿费通常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一次性支付。如果一个爸爸

第三,支付孩子护理费的时间一般是到孩子八岁。但子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劳动收入是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护理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或者还在上学的成年人,或者父母被认定无生活能力、有支付能力的成年人,仍然要承担必要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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