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别人喝毒药犯法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卖净水器者听顾客建议喝下过滤后的农药水后死亡,顾客要担责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故意扔毒药毒死别人的狗犯法么
首先你不能往别人家里丢那样属于故意行为,其次要证明你在投放的食物里不是对人类有害的药物如果顺利毒死了流浪狗狗主人找到你请让他出示此狗是他亲属的关系证明,如果没有政府开的证明他就无法告你反之你可以告对方敲诈勒索
买毒药喝了一瓶自杀死了,卖毒药得有法律责任吗
谢谢!买毒药喝了一瓶自杀死了,卖毒药得有法律责任吗!这个问题要看几种情况了,卖毒药的足否有经销许可证;在什么时间;如果卖毒药的有经销许可证,又是在农田防范期,或治农作物期,又说明了毒药的喷洒量度及方法,做到了一定的说明,又不是国家不充需卖的毒药,买毒药者就不构成法律范围,但如果是在冬季农田不需要打药,就要问清卖者的目标是什么,否则就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在城市就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城市是不需要毒药的市场。在农村就不一样了,卖毒药的经销商如果没有经销许可证,又不根据农田所需的毒药,就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农业产品什么时候打什么毒药,那是有科学的使用方法,并不是乱用的。总之卖毒药的是否负法律责任,那就要看卖毒药的是否合法,是否做到了产品说明,及买毒药的目标是什么,是否负法律责任要根据情况而定,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事件都是有双重性的。
有人在我家麦地放羊,我想在放些毒药,犯法吗
不行。这样犯法的。想别的预防措施吧。比如与放羊人沟通等等。
偷菜被毒死谁负责
自己负责,首先,偷东西就是违法行为,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偷菜被毒死是没有理由要求别人为你买单的,提出要求法律也不会支持一个小偷的
卖净水器者听顾客建议喝下过滤后的农药水后死亡,顾客要担责吗
对于这样的悲剧深感不安和惋惜,关于事件当中提建议的人有没有责任这个要交给法律。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售卖者,他理应对自己所卖的产品有充分的了解。但是,显然事件中的主人并没有。
净水器不是万能的,市面上几乎所有的净水器都会标着适用水源是市政自来水,因为所有的滤芯都是为适合处理市政自来水而生产出来的。有人说,自来水很安全还用得着净水器吗,净水机连农药都过滤不了,还是净水机吗?
任何事物抛开量来谈都是片面的,浓度那么大的浓药水一般的家用净水器根本无法处理的,一般净水机滤芯在接触农药的时候性质会迅速的发生变化,不但不能过滤,相反还会生出有毒物质。净水器只是处理自来水中的一些管道杂质,异味,二次供水污染残留以及一些消毒副产物,只是让饮用水更干净安全而已。家用净水机设计之初就不是解毒机,这点需要弄明白。
特别可悲的是有些销售人员夸大净水器的功能,虚假宣传,结果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小偷进农民家偷窃,误喝了瓶装农药致身亡。法律怎么看
小偷行窃,误喝农药身亡,主家到底有没有责任?我们先看一个实例:
2012年3月份时,农民罗某接到亲戚家电话,邀请他到家里住几天,叙叙旧。罗某考虑到正值农闲季节,反正庄稼地里没什么活,于是便满心欢喜地答应了。
在罗某收拾行李的时候,发现了前几天用剩下的半瓶除草剂,为了防止失效,罗某找到一个空啤酒瓶子,把除草剂倒到啤酒瓶中并放在了角落的柜子上,心想回家后去田里除草用。
罗某刚走,家里就被小偷刘某惦记上了。晚上8时左右,刘某看到罗某家中没有开灯,于是判断家中无人,便翻墙进入了罗某家中。
刘某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但一无所获。俗话说:“贼不走空”,刘某看到柜子上有半瓶子“啤酒”,正好也口渴了,于是“咕嘟咕嘟”地灌了几口。
虽然发觉味道不对,但此时为时已晚了,刘某应声倒地、痛苦不堪,直到罗某回到家中,发现刘某死在自己家里,这才报了警。
案件看上去很简单,刘某翻墙入室盗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就有错在先,所以大部分人对其身亡并不同情,认为“罪有应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罗某对刘某的身亡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呢?
首先,注意本案的几个细节,罗某出门走亲戚之前,将半瓶农药放置在柜子上而不是餐桌上,再就是罗某家中再无他人,且出门后把大门上了锁,防止他人进入。从这些细节来看,罗某绝非主观故意想谋害或者诱导他人喝下除草剂,小偷刘某翻墙入室本身就属于“私闯民宅”,他喝下除草剂纯属意外事件,所以罗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换一个角度想,假设罗某走后家中还有其他家属,他将除草剂转进啤酒瓶并且不告知家属,那么就存在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甚至可能存在主观故意;或者罗某预判到小偷刘某回来家中行窃,故意将除草剂装在啤酒瓶中,或者将啤酒瓶放在餐桌上,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主观故意或有诱导行为,极有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罗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很好理解,本身不存在主观故意,小偷进宅属于“不速之客”,误喝农药只能算是意外事件。
至于经济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责任要基于“过错”,罗某本身就没有过错,所以自然不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当然,罗某属于“运气好”,还有一个例子就不一样了:
2009年某天,王某驾车回家路上,行驶在田间地头突然感觉口渴;恰好同村杨某、刘某夫妇把农药1605装进红茶饮料瓶中,并挂在了田间农用三轮车车把上,夫妻二人在远处的田间劳作。
王某没多想,毕竟都是一个村的,也没有征得二人的同意,情急之下喝了几口。这一喝不要紧,当晚便发作,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后,王某家属将杨某夫妻二人诉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责任,法院在综合取证后,最终判赔夫妻二人承担31852.8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个时候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了,为什么杨某夫妇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上文中的罗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
其实,两案的区别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农药1605本身就属于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该药在2007年就被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了,夫妻二人购买、使用该农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2,上文中的罗某是把农药放在自己的家中,而杨某夫妇是把农药放在田间地头这一开放性的公开场所中,且用饮料瓶子装着,具有很大的误导性,没有尽到看管、告知的义务,本身就有错在先;
当然,王某未征得他人同意就喝了别人的“饮料”,其行为也存在过错,所以自己也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两个案例,杨某夫妇购买、使用违禁农药在先,加上将农药置于公开场所,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因此“有错在先”,所以理应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小偷私闯民宅行窃,这一行为是主家无法预判到的,假设主家不存在故意、诱导的行为,那么本身就没有过错,自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当然,在现实案例中,出于“死者为大”的考量,主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赔偿仅限于“人道主义”,而不是出于法律层面。
另外,是否应当承担刑责和经济赔偿,关键看主家是否也有过错或过失:
比如将农药放在餐桌上故意诱导、或者判断某人会上门行窃而故意将农药放在啤酒瓶中误导他人、或者将农药放在公开场所且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等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有过错,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甚至刑责也就说的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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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把白糖误当毒药投毒了,成立犯罪吗
不成立犯罪,但有犯罪的动向,因为他在行动上想投毒,然而他好在有失误,所以把白糖当毒药,也可以说他故意把白糖当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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