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多少岁不允许工作,工地上超过55-60岁不允许入场上工,是否合理这个不合理,而且现实情况是工地上本来就很多55-60岁的工人,当然说的是民营企业的农民工哈,国企不晓得。包括农村自己盖房子很多
工地上超过55-60岁不允许入场上工,是否合理
这个不合理,而且现实情况是工地上本来就很多55-60岁的工人,当然说的是民营企业的农民工哈,国企不晓得。
包括农村自己盖房子很多都是这些55岁以上的伯伯们盖起来的,如果真的出了这个规定,相信我,工地直接骂娘,而且出这个政策的单位会被国人骂的腿都直不起来。
现在55-60一代的土木工人其实从小就开始干苦力活,干土木一辈子了,和年轻人比干起活来干净利落的多,多少小年轻去了工地没多久直接提桶跑路,但他们不会。
如果有这样的规定,我想全国工地的工人们会直接会少四分之一,官方劝退,最为致命,工程还干不干了……
现在不是让不让他们干的问题,而是他们不干了以后找谁替代的问题,找90后和00后?
企业可以招用16-18岁的未成年工吗有哪些用工规定及注意事项
结合《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可以招用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成年工,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现在企业招用实习生或16-18周岁的劳动者(也称未成年工)已经非常普遍,已经是有些企业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甚至成为主力军,比如:麦当劳、必胜客等公司,那在用工上有哪些规定呢?企业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这个年龄段一般在校学生数量占比高,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所以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校外企业中工作,应叫勤工助学,在企业中普遍叫实习生。
企业在实际用工时,招用在校学生的可以签订实习生协议,招聘非学生(社会人员)的可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注意:如果未满16周岁,企业是不可以招用的。根据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招用16-18岁劳动者时,不管是学生还是社会人员,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上有也相应要求。比如,招用后的工作内容不得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险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有明确说明,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校学生属于学生身份,主体不适格,企业不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也应受到企业相应保护,建议为其缴纳一份商业保险,防范学生在工作中发生类工伤等风险。同时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所以单位定期为学生提供体检也是很有必要的。招用非学生身份的16-18岁劳动者,企业可以直接缴纳社会保险。
最后补充一下,实习生的工资的附加成本也少,比如没有社保和公积金,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多元化用工也是企业成本筹划方法之一。
企业招用学生:签订实习生协议+商业保险+定期体检+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
招用社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
未成年人16岁以上能否当童工去工作
一、未成年人16岁以上能否当童工去工作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因此,满了十六岁不算童工。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二、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6、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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