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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遗嘱的格式及要求(书面遗嘱的格式怎么写)

admin2周前385

遗嘱是对自己事务的一种安排,也可以防止后辈因为继承而产生争议。那么,遗嘱必须写得有效吗?遗嘱一定要手写吗?以下123律师123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这些知识。欢迎阅读!遗嘱必须是书面的才有效

不一定要自己写遗嘱,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立遗嘱。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遗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使用: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的遗嘱由公证处办理。这是最严格的遗嘱形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

2.自拟遗嘱。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署的遗嘱,标有日期、月份和年份。

3.代理遗嘱。通常是立遗嘱人不能写或者因病不能写。为了保证代笔人所写的遗嘱真正代表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争议,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表代笔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4.记录遗嘱。由于录制的遗嘱容易被伪造和编辑,法律规定以录制形式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由证人证明,极易产生争议。所以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只能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有效遗嘱应满足哪些条件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遗嘱。违反《继承法》第19条、第22条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公民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因此,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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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不具备真正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对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承担责任的能力。他们的遗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规定他们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因此,最高人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然后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的内容是在生前处分自己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遗嘱人在胁迫等外部因素压迫下立遗嘱的,或者遗嘱被篡改、伪造的,是他人的意思表示,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财产所有者才能处置他合法拥有的财产。因此,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其他财产的处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为公民个人财产,任何违反此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对遗嘱中遗产的处分以个人财产为限,超过此限的均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些人缺乏工作能力或者失去工作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剥夺他们的继承权无异于造成他们的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类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5.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在遗嘱中保留。

《继承法》第28条规定,当遗产为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尚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留在分割,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将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养的,保持胎儿的遗传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生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留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也就是说,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在扣除应当由胎儿继承的份额后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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