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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流程

admin2周前240

王某和吴某是本市宝山区的常住居民。2004年,两人通过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第二年,他们生了一个男孩。因为他们俩都忙于工作,而吴某的父母在家退休,这个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和他的父母住在一起。

由于婚前对两者缺乏必要和深入的了解,婚后两者之间的性格冲突逐渐显现,经常导致家庭琐事的***,最终演变成频繁的拳脚冲突。2010年,两人通过谈判解决了离婚问题。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争议,但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仍有争议。双方都希望分开抚养孩子。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某向***提***讼,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婚姻共同财产,取得子女监护权。

[律师评论]

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安排。实践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哺乳期间(2岁为法定期限)抚养子女的原则应以母亲抚养原则为基础,但下列情况除外:1 .由于长期不治之症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应与母亲生活在一起;2、母亲有抚养能力但不履行抚养义务;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们真的不能和他们的母亲生活在一起。4.父母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只要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可以和父母住在一起。

2.对于父母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的2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况:1 .接受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2、儿童随着寿命的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显然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生活在一起;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孙辈,则可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权有争议时,应征求其子女的意见。然而,应该认为儿童毕竟是一个行动能力有限、知道和判断能力有限的人。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儿童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可以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做出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判决。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然而,由于轮换制改变了儿童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判决]

***认为,双方的直接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考虑到子女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其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且祖父母也表示非常愿意在法庭上照顾他们的孙子女,***裁定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其父亲吴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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