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依据和求教!为何很多相同的犯罪行为却有不同的判刑结果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求教!为何很多相同的犯罪行为却有不同的判刑结果
-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到底谁说的算,检察院还是法院
- 在浙江省相对不起诉是不是归入犯罪记录
- 两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因其中一方的原因而被司法拍卖,另一方能申请中止拍卖吗
求教!为何很多相同的犯罪行为却有不同的判刑结果
按我的理解,你可能问的是在罪名固定的情况下,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哪些,现总结如下:
一、从重或加重情节:
1、累犯
2、情节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数额或金额特别巨大、害多人或者多次害人等等。
3、特定的身份,如公务员执法犯法。
4、特定的犯罪场所。如入室抢劫。
5、特定的犯罪对象。如盗窃银行。
6、特定的犯罪工具。如持枪抢劫。武装掩护贩毒。
7、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小。如预谋的杀人与一时激愤杀人,量刑时,可酌情区别。
8、共同犯罪的主犯、首要分子。
二、从轻或减轻情节。
1、对老幼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其中14-15岁的只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今年5.1开始实施的第八修正案规定,对75岁以上老年人,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不适用死刑。
2、对妇女儿童的特别保护。被抓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精神病人犯罪的,根据情况,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自首或立功的
5、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6、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即从犯,如帮助犯。
7、被人威胁犯罪的。即胁从犯。
8、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
9、过失犯罪。(此种情况,实际上罪名是不一样的)
10、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一般酌定从轻。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如帮人自杀。
11、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可酌定从轻。
12、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
13、存在外交协议的。如根据国际法惯例,引渡回国处罚的,一般都不会判死刑。
14、赦免的。这个绝少可能。
15、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临时总结,不一定全面,也没有严格按法律语言表述。大家补充。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到底谁说的算,检察院还是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里,明白无误的规定了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法院,确定有罪的法律文书只能是刑事判决书。
那么,作为侦查犯罪的公安机关,检控犯罪的检察机关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可是,在大家的印象中,又似乎这二家确实也在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又到底咋回事?
其实,这里的“定罪”,与刑诉法中的“确定有罪”是两码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定罪”,也叫“定性”,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注意是“涉嫌的罪名”。法院的“确定有罪”,就是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某罪。这里的区别比较细微,一般人不会去注意,所以才会混为一谈。
检察院还有一种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够罪不起诉)的情况,也不是认定犯罪,还是认为涉嫌某罪,在不起诉书中表述得十分清楚。
综上,在我国,有权力确定有罪的,只有人民法院。
在浙江省相对不起诉是不是归入犯罪记录
你好,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法全国都是一样的,不会出现某个省处理不同的情况。
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的不起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未成年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犯罪(《刑法》第17-19条);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法》第20-21条);
4.属于犯罪预备的(《刑法》第22条);
5.属于犯罪中止的(《刑法》第24条);
6.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的(《刑法》第67条、第68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换句话说就是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是否作出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原则上来说是属于构成了犯罪,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理论上应当是属于有犯罪记录,但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一般所说的犯罪记录,指的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后,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录入个人信息系统,形成的相关犯罪记录。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是否区分不起诉的类型,是否录入系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操作人员的理解和认识。个人倾向于这种情况不会被认为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记录。
两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因其中一方的原因而被司法拍卖,另一方能申请中止拍卖吗
刑事案件公安立案之后,是否撤案,由公安机关案件侦查情况确定,而不是由受害人是否证据不足,或者是否出具谅解书来确定的。公安机关撤案是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的,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撤案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依据和求教!为何很多相同的犯罪行为却有不同的判刑结果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