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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admin3周前1342

今天给各位分享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全文
  2. 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氧气瓶检验周期及标识
  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什么时候废止
  5. 氮气瓶检测规程
  6. tsgr006-2014气瓶检测几年一次
  7.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全文

TSG23-2021是关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方面特种设备行业强制标准。该标准对三级安全标准化标准。该标准的具体的编号及名称为: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该标准的具体的情况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注1-1)、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1-3);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3-2021是关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方面特种设备行业强制标准。该标准对三级安全标准化标准。该标准的具体的编号及名称为: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该标准的具体的情况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注1-1)、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1-3);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氧气瓶检验周期及标识

根据国家关于高压容器的制造、使用标准和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氧气瓶属于盛装一般气体的高压容器气瓶,使用年限最高为30年,检测周期为每三年检验1次。

氧气瓶的生产日期直接观察氧气瓶身的制造钢印标志即可。

气瓶的钢印标志是识别气体的依据。气瓶的钢印标志包括制造钢印标志和检验钢印标志。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什么时候废止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20年7月13日废止。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气瓶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的争议予以处理。

氮气瓶检测规程

1、外观质量:表面光洁、无磕碰、油漆均匀、标志明显。

2、高压氮气储罐输出轴及法兰上口尺寸。

3、法兰焊平整、无缝隙。

检测方法:

1、目测外观质量表面光洁、油漆均匀光亮、无磕碰。

2、用卷尺测量输出轴及法兰上口尺寸。

判定原则:

1、联接尺寸超差影响装配判不合格。

2、法兰焊口处有缝隙、影响使用的裂痕判定为不合格。

tsgr006-2014气瓶检测几年一次

汽车气罐3年一审:

1、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6-2014)规定,车用天然气瓶分为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和车用纤维环缠绕气瓶;

2、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按照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进行检验;

3、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限期为一年。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

好了,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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