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订婚和彩礼,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然而,在中国许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订婚仍然是婚姻的前置程序,尤其是在农村。一旦解除婚约,就会产生纠纷。这种基于婚约的财产转移关系,在婚约存在期间当然不会发生;婚约一旦解除,这种财产转移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其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将持续到婚姻结束。双方一旦结婚,婚约的效力自然就失去了基础,所以不存在彩礼返还的问题。
一、限制返还彩礼的基本原则
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外,对彩礼返还的限制还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个规则,就是“有法依有法,有政策不能依,有政策不能依习惯”。因此,彩礼的确定、范围、返还、比例等都要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2.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3.公平原则。在解决这类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利用双方的利益平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第二,不归的情况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此外,对本条中“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情形,应当作限制性解释。这种情况是指支付彩礼的一方婚前支付债务,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婚前用家庭财产支付,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能靠自己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认定应根据支付的彩礼金额、支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但一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有三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同居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第三,收到的彩礼确实已经用于同居了。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第三种情况解释如下:一是要求“已经用于同居”。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婚前”女方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同居。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他的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不能用这个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
3.婚约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生前被起诉的除外。
第三,减少回报的情况
1.因支付彩礼原因解除婚约的,可根据过错程度、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酌情减少返还彩礼金额。".
2.男女双方共同居住一年以上不满两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同居不满一年三个月以上的,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总彩礼的50%;同居不满三个月的,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总彩礼的70%;若因支付彩礼原因解除同居关系,且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基础上降低5%至20%。
四、贵重物品返还原则
贵重物品的返还是基于返还原件的原则。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者因自然灭失、价格降低等因素造成货物价值减少的,收货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销售货物或者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收货人应当按照货物售出、毁损、灭失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比如婚约一方花10万买了一辆车作为彩礼,对方用了两年,价值降到了5万。需要返还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只能返还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