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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量刑的依据是什么法律(被害人重大过错的认定)

admin1周前332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被害人过错量刑的依据是什么法律,以及被害人重大过错的认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影响对被告人量刑吗
  2. 过错责任怎么界定
  3. 妻子看到丈夫正在强奸自己的妹妹,随后冲动杀夫,依法该如何判刑
  4. 自愿被某人杀害此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5. 被害人重大过错的认定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影响对被告人量刑吗

就刑事案件而言,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而且造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所以犯罪分子应同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也是犯罪分子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被害人或者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必然影响人民***对嫌犯的量刑。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嫌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往往会成为人民***对其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如果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则这种酌定情节一般都会成为人民***对嫌犯大幅从轻处罚的依据,其从轻幅度在一些案件中甚至超过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不可小觑。

司法实践中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跟司法理念的转变关系巨大。传统司法理念注重惩治,讲求因果报应,所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重打击、惩罚,轻保护、矫正,但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不能因为打击报复而得以有效恢复,形成了一个“打击_破坏_打击”的恶性循环,惩治效果欠佳。

现代司法理念认为,刑事诉讼除了追究嫌犯的刑事责任,该诉讼过程实质就是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的过程。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而言,诉讼过程关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遭受的痛苦,并将其定位为自我权益的积极维护者,彻底改变了传统司法模式的单纯证人角色,突出强调被害人利益的恢复,被害人有权利自主接受嫌犯在法律规定之外对其的经济赔偿,并决定对嫌犯予以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对嫌犯从轻处罚,以最大程度上维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切身利益。

通过参加调解、协商、沟通,倾述痛苦、达成谅解、获取赔偿、接受道歉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够获得心理的慰藉和情感的宣泄,从而正视自我,走出阴影,重新积极乐观地生活。嫌犯通过自我反省、认识错误、自愿赔偿和真诚道歉,通过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会面与交谈,让其充分认识自己的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从而真诚悔过、痛改前非,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社区的谅解,最终通过劳动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融入社区,回归社会。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轻伤害案件,如果嫌犯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只要不是累犯等法定排斥情形,一般人民***都会对其判处缓刑,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司空见惯,较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故调解结案也成为人民***业务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笔者曾代理一个故意伤害案件:阿东和阿军是邻居,两家因宅基地***发生争执,厮打中阿东将阿军肋骨打断六根,构成轻伤一级。自此两家结下仇怨,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害怕阿军家人打击报复,阿东家人只好寄宿亲戚家,案件到人民***以后,笔者多次联系法官、村委会、被害方代理人,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阿东认罪认罚,真诚悔过,诚恳道歉,积极赔偿受害人阿军十万元,并取得阿军的谅解。

同时,宅基地***也在村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划清界限,有效化解了潜在的矛盾***,后阿东家人返回家中,与被害人阿军握手言和,邻里关系缓和,相处融洽,而阿东则被人民***依法判处缓刑,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这是一个不幸的开始,却是一个圆满的结局。

司法不是静止的,能动司法很重要,机械造搬法条,有时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该案中无论是法官、亦或是笔者自己,包括基层村委会,都下了功夫,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很是欣慰。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故意杀人案件,不像故意伤害案件影响较小,由于这类社会危害性大,影响较为恶劣,原被告双方矛盾极为尖锐,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降低不安定因素的风险,就成为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笔者曾代理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案件:阿亮为了家庭和两个孩子,长年在外打工,妻子阿丽在家除了带带孩子就是打麻将,还与牌友阿辉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快阿丽的风流韵事就传到了阿亮耳朵里。

阿亮为了孩子忍辱负重,一再劝慰妻子阿丽悬崖勒马,但是阿丽中毒太深,置若罔闻,把阿辉的宽容大度、忍让妥协当成软弱可欺,肆无忌惮地吃喝玩乐、纵情声色,继续与牌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春节回家后,阿亮在一个偶然机会看到了阿丽与牌友互发的肉麻短信,二人遂发生激烈争执,阿亮积压的愤怒瞬间爆发,从厨房内拿出菜刀连续砍击阿丽。阿丽惊慌失措,从没有想到木讷软弱的丈夫敢持刀砍人,连连尖叫求饶,但是为时已晚,阿亮早已情绪失控,直至将阿丽砍死。

看着血泊中的阿丽,阿亮瘫倒在地上,一切都完了,他也不知道怎么会这样,但是他真的再也无法容忍下去,他完全控制不住自己。后悔吗?当然后悔,因为阿亮还有父母和孩子,还有他至亲至爱的人,可能他有更好的选择,但是事已至此,悔之晚矣。

拿到案件让我百感交集,一种责任和使命让我必须为阿辉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争取一些什么,来极力挽回一些失去的东西,我知道它是亲情、爱和人生。阿亮还很年轻,他情绪失控、一时失足,但却不是人生的完结,应该给他机会和希望。

与检察官、法官、阿亮的亲属和阿丽亲属及其代理人保持密集的沟通、协调、交流,通过情理法的诠释和劝导,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首先,取得了检察官和法官的大力支持,两人从中做了许多辩护人不适宜做的工作、不敢讲的话;

其次,告知阿亮的近亲属调解成功的利弊,促使阿亮近亲属不遗余力地筹措资金,以备赔偿之用;

再次,取得了阿亮两个子女的谅解,对于孩子来说是爸爸让她们失去了妈妈,但是她们不能再失去爸爸,即使这只是部分谅解,但是对于阿亮的量刑却足以产生不小影响;

最后,阿丽父母的态度是本案量刑的关键,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恢复,自然也直接决定了社会危害性,同时阿丽父母如果谅解就意味着所有原告人都对被告人阿亮予以谅解,这是极为重要的。

案件事实自不必说,对于失去女儿,阿丽父母肯定伤心欲绝,但是事情已经发生,无法挽回。阿亮是一个老实之人,案件的发生系事出有因,二老心知肚明。最为关键的是,阿亮的两个孩子也是阿丽父母的外孙,怎能看着两个孩子失去父亲呢?!通过法官、辩护人、代理人、社区工作人员的参与调和,最终阿亮家人赔偿阿丽父母二十二万元,二老对阿亮予以谅解,并建议人民***对阿亮从轻处罚。

人民***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亮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关系,持刀杀死自己的妻子,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婚姻纠葛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近亲属能代赔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阿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三年。

坚信阿亮经过改造,一定能够痛改前非,重新审视自我,并重新认识婚姻、家庭和社会,也一定能够更加理性处理矛盾***,冲动是魔鬼,只会带给自己无尽的伤痛,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生之路还要继续走下去。

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调解,对于那些穷凶极恶、作恶多端、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违法犯罪分子,绝对不能手软,必须依法严惩,坚决杜绝拿钱买刑的情况发生,以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有这样一个案件:阿军是一个***,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大老板,阿军经常在外拈花惹草,不务正业。一天,阿军碰到了闭月羞花、风情万种的阿惠,自然是情不自禁、极力追求,但是阿惠已经有男朋友,自然不肯答应。阿军使用各种手段,千方百计想得到阿惠,阿惠不为所动,严词拒绝,让其死心。

阿军受挫后,郁郁寡欢,恼羞成怒,由爱生恨,遂产生既然得不到就将其毁灭,让谁都得不到的卑劣思想。在该动机的支配下,阿军购买了浓硫酸,经过跟踪、踩点、观察,确定时机成熟后,趁阿惠不备,用一瓶浓硫酸迎面泼向阿惠,致阿惠面容全失,颈部、胸部多出灼伤,身体受损面积达到43%,因受不了面容全失的***,后阿惠服毒***身亡。

案件发生后,阿军家人愿意主动拿出二百万元赔偿阿惠家人,遭到阿惠家人的严词拒绝,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均认为本案被告人阿军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适用调解,遂依法审判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军***。后经过法定程序,阿军被依法执行***,受到应有的惩罚,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实属咎由自取,自作自受。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能否调解,怎样调解,如何量刑,不是简简单单的工作,它需要法官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是否启动调解工作,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官的神圣使命,也应当成为所有法律人的座右铭,它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需要每一名法律人积极参与,努力践行。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过错责任怎么界定

关于这个问题,下面我就给大家解答一下。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妻子看到丈夫正在***自己的妹妹,随后冲动杀夫,依法该如何判刑

如果是真正的***自已的妹妹,最后杀死自己的丈夫,再投案自首,应该减刑或判五年左右,以教育为目的,必竟是人命关天!

自愿被某人杀害此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自愿被某人杀害,此人当然需要负法律责任。因为我国不承认安乐死,个人无权放弃生命以及健康和身体器官。因此就算本人同意别人杀死他自己,这也是故意杀人罪。

因为如果允许这种安乐死或者类似放弃生命权的行为合法,那么犯罪分子就可以出卖那些弱者的器官乃至生命供有钱人使用娱乐,这是很可怕的,不能开这个口子。

被害人重大过错的认定

“被害人过错”的适用和认定

虽然“被害人过错”经历了从***适用量刑情节,到常见量刑情节,再到现阶段非常见量刑情节的发展过程,而在实践中这一情节的适用还是非常频繁的,特别是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件中,常常被辩护人和被告人提出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6号“刘宝利故意杀人案”中的裁判观点,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从以上定义中分析,“被害人过错”需满足严格的条件,如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2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3被害人先实施了不当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且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须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

关于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看似也十分清晰明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出现认定难度的,特别是在多人参与的斗殴或者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认定上应当坚持限缩解释的原则,即有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特定的被害人,而不能扩展为笼统的被害方。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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