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属于什么措施管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什么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有期限限制吗
-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能起诉吗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什么
- 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可以连续几次办理吗
- 公安机关轮候查封司法解释
- 行政处罚法那些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法院怎么解除查封扣押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有期限限制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基于以上,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能起诉吗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什么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罚。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或异地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财产,也可以匀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这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允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这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但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可以连续几次办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因此,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延期1年,延期1年后仍不还款,就无法再继续要求人民法院续冻。
公安机关轮候查封司法解释
轮候查封的法律解释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它借鉴了国外法律如德国、日本等国关于“再查封制度”的规定以及美国、英国等国关于“优先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轮候查封的主体除了法院可以实施以外,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实施?
关于轮候查封的相关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早作出相关规定的,在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在同一年稍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重申并拓展了关于轮候查封的规定,在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行政处罚法那些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你好,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绝大部分的行政机关都没有行政处罚后的强制执行权。
通俗的将,就是即使他处罚你了,但如果你对他不理不睬,他对你也无可奈何,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少部分的行政机关却具有行政处罚后的强制执行权。
但是现实中,尤其是在司法制度完善的地方,这些机关一般不自己去执行,而是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
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一般会对该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司法申请,如果符合条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执行。
法院怎么解除查封扣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扩展资料:
1、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2、执行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合法的。一般会事后通知,但也有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的情况存在。如果没有通知确实造成了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来解除冻结措施。
3、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