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月利率最高是多少这个问题,民间借贷法定利息标准是多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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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利息是多少?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文件上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但是借款利息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中,年利率24%是法律依法保护的范围;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如果债务人已经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债务人无权要求返还;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这里的年利率24%的限额,既可以单指借款利息,也可指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累加的最高限额。
另外自然人之间如果对借款利率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视为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债务人也就不用向债权人支付借款利息。但是是否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就是说即使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若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说法丨民间借贷月利率1.5%,合法吗?
粗浅的了解一些有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够帮到您。
民间借贷利率计算主要看时间节点,简单的说,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最高法院新修正的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以来,一年期利率均为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月利率就是1.28%。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对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1、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不超过2%为合法有效约定。
2、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司法不干预。就是说在该范围内履行了的借款人不能后悔追回,没有履行的出借人起诉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36%,为无效约定,借款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追回超过的部分。
如果借贷时间跨越2020年8月20号,则按照上述解释给予分段计算。
月利率2分受国家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的。
月息只要不超过2分,都是合法的;
若超过2分,则超过2分的部分,是否受法律保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行法律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分为3个层次:
1、年利率不超过24%(月息2分),则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护;
2、在年利率超过24%(月息2分),但不超过36%(月息3分)的情况下,
(1)若债务人已经支付了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却在诉讼中要求债权人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的请求,相当于法院认可已实际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
(2)若债务人尚未支付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请求,相当于不认可尚未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
3、超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属于非法,法院一概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21民间借钱按月多少利息合法
2021年民间借款利率在24%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偿还贷,如果借款人不按约定归还,那么债权人起诉借款用户,法院应予支持;贷款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属于自然利率,对于这部分贷款利率借款人已经按约定支付利息,之后要求债权人返还,那么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36%的贷款利率就属于高利贷,违法了,这部分贷款利息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若已经偿还后要求债权人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法定利息标准是多少?
可以肯定地说:国家没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也就是说没有民间借贷法定利息一说。
民间借贷,本来就是有点违规的嫌疑,毕竟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并没有像银行一样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比如,一个人向别人出借了1000万元,一年利息240万。收到后,这240万的利息不会向国家交税的吧,甚至税务局都不知道这回事;而银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可是要向税务部门交税的。
但由于好多民营企业没有资产向银行抵押,无法从银行融资,就只能向民间借贷,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民间借贷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为了限制高利贷,最高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了限制:年息超过24%属于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债务人愿意支付的,国家也不干预;年息超过36%的属于非法利息,债务人就算支付该利息,也可以要求返还的。
对于一些民间借贷中,为了规避年息超过24%的部分,一些人在民间借贷中,除了规定年息24%以外,有规定了管理费、监督费、违约金等名目的,只要和年息加起来超过24%的就不受法律保护,否则,随便起个名目就规避了法律限制,那还要法律规定干什么?
一些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没有收到本金和利息,然后要求债务人重新打借条,将应得的利息计入本金,如何处置呢?
比如:借款100万,借期1年,年息24%。1年到期后,债务人没钱还,债权人就让债务人重新写欠条:本金124万,年息24%。
面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规定看,将利息24万,写入重新计算的本金中,是可以的。
如果利息超过了年息24%,比如30%,还是前面的例子,本金100万,利息30万,重新出具欠条:本金130万,利息30%。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本金是124万,利息24%。
所以年息24%是最高法院能保护的最高利息,债权人就别想着再利用其他名义往上加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