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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发自己的文章犯法吗(算是侵权吗)

admin3个月前699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别人发自己的文章犯法吗这个问题,未经别人同意转载别人的文章,但表明链接出处,算是侵权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写一本书有引用的别的书的内容,但注明来历了,属于侵权吗

谢邀。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情形仅限于个人使用目的而进行的适用,如学者或学生在图书馆复印馆复印一部作品的片段或期刊中的一篇文章等。如果使用具有直接商业动机,或者将复制件向公众散发,则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题主的情况应该属于这种)

该适当引用情形也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一)中,即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合理使用是为创作作品,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或者学术著作所必需的,因为在对他人作品进行评论或论证观点、说明问题时,经常需要对他人作品中的具体表述加以引用,所谓旁征博引。

例如,一名学者要对另一名学者某篇论文中的某种学术观点进行批评,就需要引用后者的一部分原文,以使读者明了批评的对象。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情形也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二)中,允许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的复制或者广播作品,以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例如电视台要制作并播出某演唱会的新闻,就需要对现场情况有选择的加以录制、剪辑和播出,其中不可避免的将歌手演唱的实况片段纳入新闻节目中播出,这必然涉及对音乐作品的复制和广播。只要这种行为没有超出报道时事新闻的必要限度,就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该情形也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七)中,了解国家目前的政治、经济状况,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参与民主政治进程的提供条件。因此,《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二第1款允许各国在作者没有作出保留声明的情况下,由报刊或广播组织刊登或播放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必须注明出处。

例如,《人民日报》刊登的社论文章属于典型情形,其他报刊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播放,应当指明出处。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该情形也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八)中该种情形允许使用此类作品是为了让公众尽快了解各方观点,为公众参与讨论创作条件。

例如,某官员在公开会议上做的当前政治形势的报告或人民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该情形也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三)中,如果翻译、复制和网络传播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了“市场替代”效果,使得学校和科研机构不在购买正版作品,而是经常性的适用未经许可的翻译件和复制件作为替代,从而实质性的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则不应被视为合理使用。

如在“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新东方学校案”中,新东方学校未经许可,复制TOEFL考试题并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内和网上向不特定人公开销售。法院认定其使用作品的方式以及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行为。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出于执行公务目的经常需要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作品进行使用。

例如,公安机关张贴或在网络中分发的通缉令中往往要使用犯罪嫌疑人的找或图像。即使该照片或图像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由于公安机关并非出于展示照片或画像艺术价值的目的,而是为了向公众宣告犯罪嫌疑人长相,该公务性使用仍可构成合理使用。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该情形也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图书馆等收藏的作品物质载体经过长期使用后自然磨损。出于继续向公众提供借阅或展览的需要,需要以复制方式保存版本。这在作品已经绝版的情况下异常有必要。这种复制并不会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该种情形有严格的限制,既不能想公众收费,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里的费用和报酬包括以任何名义收取或支付的,与欣赏或表演作品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和报酬。

如向表演者支付的车马费、出场费或实物对价,以及向观众收取的餐饮费、场地费、会员费等。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其中可能包括“从平面到平面”或者“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及演绎行为。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已经成为公共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应当给予公众较多的使用自有。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该情形也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五)中,这种合理使用是为了增加少数民族获得信息和受教育的机会,以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公共政策比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更为重要。

对该规定应该注意到“出版发行”在著作权法意义下为“复制、发行”,因此作品类型并没有过多限制,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应包括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等。以便使这一公共政策更加符合时代的需求。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该情形也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六)中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对著作权法中的“由不同排列的凸出的点”表现的盲文作品有一定的扩大,即不限于盲文的“独特方式”。

在书中看到比较好的片段,大段摘抄下来整理成文章发到一些平台(比如豆瓣),合法吗

不合法,这样整段摘抄也是对原作者辛苦付出的亵渎,不过可以精心挑选,加上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这样一个人人注重版权的年代,支持原创必将成为主流,当然,如有必要必须摘抄,建议注明文字出处

未经别人同意转载别人的文章,但表明链接出处,算是侵权吗

公众号未经他人允许,转载了他人的文章这个分两种情况:

一、作者没有声明不得转载。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且指明了作者姓名、出处的,属于法律认可的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

二、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则不能转载。一旦转载则视为侵权。因此,在转载他人文章、图片时应慎重,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一律不转载。没有声明的,可以转载,但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和出处,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产生侵权,第一时间应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如果有赔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自己朗读别人作品的视频算原创吗

我个见解属原创,但平台判定是“非原创”,就因为认识的差距,我被平台扣了40分,

在别人一亩三分地里混,就得遵守别人规则,否则,揍你没商量!

来看看我的经历吧!信用分从90一下子到了30,一、平台原创规则

以上是我申诉的结果!

二、个人被平台扣分的作品

标注为“洋河牛歌”的,我是被下架和扣分的!

三、结果如何

其实,用了别人的文章,而且原作者也同意,这种朗诵做成视频,怎么也得算原创吧?但平台就是说你违规申明原创,扣你的分。碰着了,申诉也是没用的,平台不会为你开绿灯,而且就是给你发他们的规则,并不理会你,让你别违现,慢慢涨回信用分!还是那句话,在人家地盘上混,就得听人的![赞][赞]

四、如何应对

喜欢朗诵,又喜欢做朗诵视频的朋友,若想申明原创。最好的办法,视频中有真人出镜,至少有一部分真人出境,那头条我找不出扣分理由了。还有一点,完全是自己的文章,自己朗诵,是否真人出境,都算原创。

以上就是自己的经历和看法,欢迎讨论!

写投稿文章借用名著中的故事算不算侵权

谢谢邀请!

我认为如果复制情节、人物、主题,应该算抄袭,如果是体裁改编——如小说改戏剧、电影,如果是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主题、写作风格、表现手法有所改变创新,应该不算抄袭。

例如,鲁迅的《故事新编》,全是找一些古典著作上的故事传说作为依据,对人物、故事情节做了全新的改写,再加上他后现代风格的幽默风趣、意味深长的语言,一本原创短篇小说集就诞生了。所谓“取一点由头,随意点染开去”,新作品与原作已经完全不同。

郭沫若写的话剧《屈原》、《虎符》、《孔雀胆》、《棠棣之花》、《南冠草》、《蔡文姬》都是取历史事实,结合当时社会现实,加以全新的创造。这里面有他的思想和才华。

周星驰根据传说和名著拍摄的《唐伯虎点秋香》、《大话西游》已经和人们熟知的故事大异其趣,完全是后现代解构,无厘头恶搞,谁也不会认为他是抄袭。

总之,是否抄袭,应该看新作有多少创造性。

至于这种创造性的改写改编是否侵权,鲁迅、郭沫若、周星驰好像都没有被追究。

有些自媒体发的文章和内容都是一样的,且没有标明出处,这样算侵权吗

个人认为:人类发展,阶梯推进,后退无望;前进难新;古今抄袭;外中没断;困求多元;无奈之举。

虽然侵权,是错犯法,为啥公开,比较普遍,法不则众,会易流行,建议上下,给于正止,谢请予参。

为什么有的人说文章摘抄是抄袭,自媒体影视片段剪辑却是合法。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单纯的把视频剪辑不加东西的话也是一种抄袭,但是你如果剪辑完视频加一点自己的解说的,那么就是原创了。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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