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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是否有权力分割(婚前房产离婚增值部分可以分吗)

admin2个月前741

婚前财产,即婚姻双方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前拥有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劳动收入、继承或捐赠的财产以及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的合法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的性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随着财产类型的日益多样化,明确界定婚后婚前财产产生的收入的性质和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婚后婚前财产产生的收入类型

(1)水果

根据我国的一般理论,水果根据其是否是自然产生的,可以分为天然水果和法定水果。“自然果实是根据事物的自然本性产生的收益”。例如,树上的水果、雌性动物产的幼崽、羊毛和蛋都是天然水果。法定孳息不是根据客体本身的自然属性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产生的收益。一般指租金、利息等。

(2)投资收益

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取未来利润为目的,以一定金额或实物进行投资,从而经营一定业务的行为。投资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仅指将金钱或实物投入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行为;除了狭义的投资外,广义的投资还包括来自投资的增值收益。本文描述的投资概念仅指狭义的投资。

(3)增值

增值是事物本身交换价值的增加。增值收入是一个与水果收入和投资收入并列的概念。不同的是,事物或权利的增值部分没有从原始阶段中分离出来,增值利益从来没有从实际的商品交易中实现过,这是一个不可量化的价值;收益和投资收益是独立于原始收益的。

二、婚后婚前财产收入的认定

无论婚后个人财产的收入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其实质都是在维护婚姻共同体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从各国的实际立法来看,有些国家将其视为共同财产,如瑞士、意大利和菲律宾;一些国家将收益归属于一些共同财产和一些个人财产,如法国和美国;在其他国家,婚后收入被归类为个人财产,如埃塞俄比亚和俄罗斯。我认为,把婚前财产所得完全归入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或者忽视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有一个僵化的理解,都是不可取的。

根据当前学术界的一般理论,笔者将婚后个人财产收入分为三类,即孳息收入、增值收入和投资收入,并按三种不同类型讨论了收入的归属。

(a)婚后个人财产果实的所有权

虽然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都有孳息的名称,但法定孳息是交易物,而天然孳息是衍生物。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概括婚姻和财产纠纷中的结果归属。获取天然水果往往离不开人们的辛勤劳动。鉴于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和工作的性质,一般来说,自然果实应归丈夫和妻子所有,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配偶一方没有参与果实的生产。对于法定孳息,应区分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分别处理。一方婚前在银行存款,婚后所得利息收入应确认为个人财产,因为配偶未对利息收入作出任何贡献;为了获得租金收入,通常需要修理和管理房屋,并努力租房和其他相关事宜。因此,租金收入一般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水果的归属时,应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假设水果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除非可以排除配偶另一方合作和贡献的可能性。

(二)自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入,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然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哪些投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很容易将各种形式的财产主张为“投资收益”,从而引发纠纷。以下是对生活中几种常见收入类型的简要分析。

首先,投资房地产、黄金等。拥有个人资产,以及因婚后市场条件变化而出售后的收入。这种收入的产生受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性质应被认为是自然增值,一般认为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增值是由于配偶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劳动,如共同偿还抵押贷款,婚后增值的比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投资企业的收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企业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投资股票和债券的收入。股票收益包括三部分:股息、红利和资本增值。股息本质上是法定孳息,应归一方所有,属于个人财产;能否获得股息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有风险的、不确定的,属于投资收益。原则上,它应该属于夫妻双方;资本增值本质上属于自然增值,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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